关于全真派传戒的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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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5年12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道教中国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促进道教健康传承,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教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主办,举办传戒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协办,传戒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传戒活动。

第三条 中国道教协会举办全真派传戒活动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

第四条 宫观申请承办传戒活动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道教协会决定。

第五条 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须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按丛林传统建设和管理;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常住道众20人以上;

(四)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五)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六)有传戒活动所需大殿、斋堂、丹房等基础设施,法物及相关经费。

第六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证盟、监戒、保举、演礼、纠仪、提科、登箓、引请大师及护坛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七条 律坛传戒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守法遵规;

(二)严持戒律,独身素食;

(三)通达典籍,弘道阐微;

(四)道相庄严,威仪可法;

(五)已升座为方丈,年满45周岁,精通全真传戒仪轨。

第八条 律坛大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守法遵规;

(二)严持戒律,独身素食;

(三)通达典籍,为人师表;

(四)道相庄严,威仪可法;

(五)年满40周岁,冠巾10年以上,临坛领受三坛大戒3年以上,熟悉全真传戒仪轨。

第九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守法遵规,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全真规戒;

(二)有传统的师承法派,冠巾2年以上,独身、住观、素食、满发大领;

(三)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无犯罪记录;

(五)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十条 全真派道士申请受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本人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经其从道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审核同意,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的次序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提出,向中国道教协会申请。

从道所在地,是指现常住的道教活动场所、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开展不少于2天的政策法规、教规戒律和道学素养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择优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

直接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培训、考核。

不得跨省申请受戒。

(三)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准许参加临坛考核。

(四)临坛考核合格者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十一条 戒子须临坛受戒,特殊情况可受方便戒。

第十二条 冠巾满30年且年龄75周岁以上的全真派道士,可申请受方便戒。

第十三条 传戒戒经以《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为准。

第十四条 经过受戒的全真派道士,律坛当坛发给净戒牒、戒经、戒具等。净戒牒加盖中国道教协会传戒专用章,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的凭证。

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印制,戒经、戒具等应当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印刷或制作。

第十五条 受戒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的实际情况确定,律坛不得擅自增加。传戒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28天,每年举办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 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可向戒子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七条 境外全真派道士在境内申请受戒,按《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惩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行全真派道士传戒活动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公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净戒牒无效,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责任。

(二)对申请受戒者,应当严格审核,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者受戒资格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责任。

(三)受戒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由其从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情况进行核实,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其从道所在地的道教协会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核实,原传戒宫观表奏除名,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http://www.taoist.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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