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5年12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道教中国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促进道教健康传承,加强冠巾活动管理,规范冠巾仪式,根据《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以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冠巾,是指全真派弟子正式出家入道成为道士的传统仪式,是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冠巾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
第四条 申请冠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21周岁,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三)有传统的师承法派,自愿受持三皈五戒,独身,素食,满发大领,住观满2年;
熟习道教基本经典、基本常识,遵守全真派基本威仪规范。
第五条 度师(本人师父)和常住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对申请冠巾者进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思想品行:政治素质、法治观念、出家动机、道德修养等情况;
(二)道学知识:学习理解道教经典、道教教义教规等情况;
(三)修行实践:参与早晚功课、坐圜守静、过堂用斋等学修活动和道众集体生活的表现,持守五戒及坚持素食、独身等情况;
(四)健康状况:身心状态,对出家生活的适应情况。
第六条 经考察合格人员,由本人度师书面推荐,经从道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审核同意,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等次序报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审验并公示。度师已经羽化的,由从道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出具推荐函。
第七条 申请冠巾,一般向从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
因从道所在地条件所限,确需跨省申请冠巾的,由本人从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推荐证明,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进行核验。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其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出具推荐证明;在中国道教协会及直属宫观从道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出具推荐证明。
从道所在地,是指现常住的道教活动场所、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
第八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
(二)有一定威望的道长作为度师代表、冠巾师和拢发师(引进师)人选,能如法如仪举办冠巾仪式;
(三)有冠巾活动所需法物、配套设施及相关经费。
符合条件的宫观应当轮流承办。
第九条 冠巾活动一般为期2-3天,应当包括冠巾仪式、讲经、说戒、培训及其他相关环节。
第十条 度师代表、冠巾师和拢发师(引进师)人选各1人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礼聘。
第十一条 度师、冠巾师、拢发师(引进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守法,品德服众,身心健康;
(二)道风端正,道相庄严,独身,素食,满发大领,熟悉冠巾活动仪轨;
(三)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传道说法,开示后学;
(四)冠巾10年以上,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度师代表、冠巾师、拢发师(引进师)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应当已受戒,且无违规犯戒行为。
第十二条 举办冠巾活动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等次序报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同意;
(二)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对拟参加冠巾人员开展不少于半天的政策法规、教规戒律和道学素养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冠巾仪式;
(三)按照传统科仪,举行冠巾仪式,由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当坛颁发冠巾状;
(四)完成冠巾仪式后,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向受冠巾者颁发冠巾证。
第十三条 冠巾活动结束后,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应当对受冠巾者登记造册,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跨省参加冠巾活动的,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将相关材料移交其原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冠巾证是全真派弟子经过冠巾的凭证,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冠巾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根据中国道教协会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申领冠巾证,应当报送已领冠巾证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可向受冠巾者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六条 申请冠巾者,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者冠巾资格,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经过冠巾的人员由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或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学院管理;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的,由所在单位报至其从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公告其所持冠巾状、冠巾证失效。
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其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核实,并公告其所持冠巾证、冠巾状失效。公告证件失效后,应当及时报中国道教协会取消备案。
在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学院及直属宫观从道的,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实,并公告其所持冠巾证、冠巾状失效。
第十七条 对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的有关组织及个人,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依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的,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宣布冠巾活动无效。
第十九条 主办冠巾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道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后暂停该道教协会主办冠巾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http://www.taois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