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十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2025年12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道教中国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促进道教健康传承,加强道教教制建设,规范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全真派宫观的监院和正一派宫观的住持。
第三条 担任监院、住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身心健康,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年龄30周岁以上,原则上应当冠巾或传度10年以上,已受戒或受箓;
(四)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和文化水平,原则上毕业于道教院校、具有同等道学水平或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教务活动。
第四条 监院、住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引领道众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组织开展教务活动,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学修并进;
(三)主持宫观事务,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档案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五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当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道众进行民主评议;
(二)监院、住持人选经宫观常住道众民主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
(三)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六条 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在同一宫观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累计任职不超过3届,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教职人员10人及以上的宫观主要教职严格实行任期和届数管理。在同一宫观任主要教职超过10年的教职人员,本届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
条件艰苦、地处偏远、规模小的宫观主要教职,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任职届数。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道教协会规章制度,被撤销过道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不得担任宫观主要教职。
第七条 监院、住持一般只能担任1个宫观的主要教职,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宫观的主要教职,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办理。
第八条 政治表现好、宗教造诣深、品行修养高、责任担当强的监院、住持,在任职届满后,根据其现实表现,可交流到其他宫观担任主要教职。
第九条 监院、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道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宫观重大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管理组织提出,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作出,并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条 监院、住持离任和连任应当加强审计。严格落实宫观主要教职离任审计制度;拟连任的,对其前一任期情况开展审计,审计不合格的不得连任。
第十一条 监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超过1年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不再担任主要教职。
第十二条 监院、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十三条 监院、住持正常离职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道教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http://www.taoist.org.cn